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4554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938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路178号4幢1楼16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3元,减半收取4,3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5元,合计诉讼费7,281.50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