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335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