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2025年4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