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7004号
原告:宜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