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938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D幢1单元21层11号房-(4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7N7LY454。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192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