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684号
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合肥某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