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10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1106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小蚂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十二橡树庄园二期L3座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012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小蚂蚁装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红蚂蚁”近似的文,并支付赔偿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及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使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小蚂蚁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0121T)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色小蚂蚁”或与“红蚂蚁”近似字样的字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0121T代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方 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