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02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33号荣御**48-101。 负责人:**。 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泰州分公司)、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红蚂蚁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住宅装饰工程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345000元及损失1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原告按约定分期交付被告工程款进度款共计345000元,但在实际施工进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多次谎报用工用料和偷工减料的行为,要求被告改正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红蚂蚁公司共同辩称,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住宅装饰工程合同,是其单方违约解除,现被告已经按照原告要求撤出案涉工程,案涉工程已由其他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原合同已经无实际履行可能,故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原告应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被告损失及违约金,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与被告红蚂蚁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乙方)签订《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泰州莱茵东郡40-102,工期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签订合同三天内支付345000元……该合同预算书中明确冷热水管排设材料说明中明确水管为32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支付345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使用25型水管铺设管道,原告方通过微信询问25的水管真的够用吗?后期会不会存在水小的情况?被告方工作人员称25的水管够用了,因为你家进户的水管就是25的,想改32的也不好改。 另查明,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系被告红蚂蚁公司分公司,并领取了相应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及款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被告亦当庭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345000元,但被告已进行了部分施工,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缺乏依据,现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则原告有责任就其要求返还款项提供证据,然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被告提供决算书及新增部分工程预算书自认其已施工部分工程款233415.09元,被告陈述决算书系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发生争议,其依原告要求现场测量所得,依据其陈述,该决算书的形成时间应在新增部分工程预算书形成之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所提供决算书包含新增部分工程预算书工程价款的可能性较高,故依据被告所提供决算书其已施工价款为209604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决算书及新增部分工程预算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故根据原告已付款项,被告尚应返还原告人民币135396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有法人承担。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系被告红蚂蚁公司分支机构,原告当庭明确要求被告红蚂蚁泰州分公司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其不能返还部分由被告红蚂蚁公司承担,该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的《住宅装饰工程合同》解除; 二、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返还原告**人民币135396元,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不能返还部分的款项由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受理费7575元,由原告负担4602元,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