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628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