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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628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