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128号
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
经营者:潘和平。
委托代理人:曹国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饶仁。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交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黔0628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5月17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足额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应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小玲
书 记 员 贺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