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419号
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195号盘龙大观园花海乐园盘龙小镇1栋101。
法定代表人:冯友根,董事长。
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