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824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758071。
法定代表人:王维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6242592l。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经理。
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鄂1102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四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469号),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四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46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