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824号之一
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758071。
法定代表人:王维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6242592l。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经理。
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计36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