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299号
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46号。
法定代表人:罗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群,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8.23元,减半收取2289.12元,由原告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艺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玉娇
书 记 员 王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