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166号 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市工业***和园1区1幢1**2层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7YKW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参与庭审、调解、申请撤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案款。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参与庭审、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市斌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