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3212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