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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50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私宅)。 被告: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