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16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周从和,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振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YBQA4N 住所地:红安县永佳河镇永河村永发路西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周从和、***、湖北振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同年4月4日,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