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16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周从和,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振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YBQA4N
住所地:红安县永佳河镇永河村永发路西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周从和、***、湖北振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同年4月4日,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