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5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湖北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天泽富贵家园**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UKYU1K。
法定代表人:*华里。
被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住浠水县v>
原告***与被告湖北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