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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704民初1485-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告: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华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