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4民初2967号之一
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7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高金荣
法官助理房晓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