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6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林达阳光城西区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务川交通局)、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遵义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交设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未能检索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公路专门设置人行护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保护行人安全首要考虑的因素为该公路应否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置车行护栏以兼顾对行人的保护。对此,原交通部发布实施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第4.2.1条第⑷项第①目规定:“⑷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论证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路段宜设置路侧护栏:①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的Ⅲ区内的路段,三、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的Ⅰ区内(即路堤高度为4米以上)”。就本案而言,务川交通局认可案涉引道系其自行设计,并由南昌建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镇江桥建设工程协议书》负责具体施工,因此务川交通局系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而判断其应否担责的关键是先行明确案涉引道是否属于前述标准所规定的适宜设置护栏的四级及路堤高度4米以上、车辆驶出路外可能发生一般或重大事故的公路类型。对于公路等级问题,南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务川自治县镇江桥危桥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其中“基本情况项”载明:“务川自治县镇江桥危桥改造工程,位于务川××自治县境内泥××乡镇××村,泥高至镇江公路(四级公路,线路编号Y002)K9+734.0处”。对此,务川交通局未按本院要求提交引道设计图或全县公路规划图纸、文件等资料对案涉引道所处公路等级加以核对。重审时应当向务川交通局分配提交证明引道公路等级的举证责任,并告知其拒绝举证以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当依职权向省市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对于路堤高度和行车安全问题,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估测,***跌落处在4米左右,而该引道制高点远超4米。引道本身是坡道,车辆俯冲而下过程中若驶出路外从常识推断至少可能造成车损人伤的一般交通事故,故如果案涉引道确系等级内公路或虽系等级外公路但属于前述细则所规定宜设护栏的路段,则本院倾向认为务川交通局因未按前述细则考虑设置车行护栏存在重大设计缺陷过失,而应对***跌落致伤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本院经现场查勘并模拟事发经过认为,案涉引道系人车混用坡道,是镇江村沿途居民、学生必经道路,在无护栏防护边坡的情况下,群众沿路肩行走危险程度确实较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跌落致伤甚至死亡的事故,如果务川交通局未违反行业标准、不存在护栏设计缺陷等过错,重审时仍应从该引道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务川交通局肩负的道路管理建设职责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本案纠纷。3.从当前证据看,遵义交设公司与南昌建筑公司并非本案侵权责任主体,重审时可考虑向***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调整两公司诉讼地位或视情况撤回对两公司的起诉。4.案涉引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原审所立案由不当,应做调整。5.重审时还应考虑本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二审期间,合议庭对该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为保障原审原告的诉讼审级利益,本院在二审不作定性,重审时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⑴如果遵义交设公司、南昌建筑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责任,则务川交通局组织修建案涉引道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的履职行为,其与***之间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之规定,务川交通局与南昌建筑公司签订的《镇江桥建设工程协议书》究竟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相应,如果务川交通局确因设计缺陷或其他过错情节而需担责的话,则其承担的究竟是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因履职不当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提起何种诉讼类型维权为宜。6.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其中第1.0.5条、第11.4.4条、第11.4.5条之规定,不论本案结果如何,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重审期间宜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敦促务川交通局尽快采取措施消除案涉引道的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本院决定由***缓交,无需收取后退还。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罗小龙
审判员 付甫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