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6684号
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5元,由原告枣阳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