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安义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4)赣0121民初1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7元(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0648.5元,由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4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