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1999号银亿上尚城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市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