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灜赣(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