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2民初767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2元,减半收取17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