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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2民初767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2元,减半收取17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