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1302民初4234号
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城南新苑二期15-2号15C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大厦11层1103-中小微企业集群基地0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第一批次66419.64元,第二批次116589.1元,两次合计拖欠工程款为183008.74(大写:壹拾捌万叁仟零捌元柒角肆分)。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3年7月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21,138.84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捌角肆分)。3.诉讼费及诉前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与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铜陵市黑砂河长治久清项目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合同(第一批)》项目合同书、于2023年5月20日与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铜陵市黑砂河长治久清项目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合同(第二批)》项目合同书,约定工作由原告组织公司外业人员对黑砂河主渠部分区域及部分支渠的排水管网进行排查检测。另约定“原告于2023年5月3日前提交成果,第一批次6月30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最终工作量费用的30%,第二批次7月3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最终工作量费用的30%;2023年12月31前支付第一批次、第二批次最终结算工作量费用的50%;剩余20%,被告须在2024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截止2023年5月3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排查检测工作,且进行了工作量统计,并把统计结果写进项目合同内,同时已经甲方验收结束并合格,原告完成排查检测工作量最终结算总价为第一批次为94,885.2元,第二批次为116,589.1元,两批次合计为211,474.3元。被告于2023年6月28日支付部分工程款28465.56元,属于第一批次第一部分汇款,但不足约定的第一批次最终工作量费用的30%。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4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按其四倍利率计算:第一批次工程款利息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4月1日为94885.2*50%*3.45%*4*120/365=2152.46元,2024年4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为66419.64*3.45%*4*184/365=4620.62元,第一批次利息合计为2152.46+4620.62=6773.08元;第二批次工程款利息从2023年7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116589.1*30%*3.45%*4*153/365=2023.28元,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4月1日为116589.1*80%*3.45%*4*120/365=4231.71元,2024年4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为116589.1*3.45%*4*184/365=8110.77元,第二批次利息合计为2023.28+4231.71+8110.77=14,365.76元。两批次利息合计为6773.08+14,365.76=21,138.84元。现本案项目完成己一年多,原告并未收到被告与此项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15日及2023年5月20日,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揽人(乙方)与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分别签订《铜陵市黑砂河长治久清项目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合同(第一批)》、《铜陵市黑砂河长治久清项目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合同(第二批)》,第一批合同约定:测区范围为甲方指定范围,项目工作范围为黑砂河主渠(含人民医院支渠、长江二路支渠)、新光渠、爱国渠、五公里泵站上游等的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市政排水、工业企业、商业等共计约15.2平方公里汇水区域内的排水管网。工期要求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全部合格普查成果。预计费用94,885.2元。第二批合同约定:测区范围为甲方指定范围,项目工作范围为黑砂河主渠铜庄区域,包含铜庄一区、铜庄二区、铜庄三区、铜庄四区、铜庄五区,铜冠花园等共计约259777㎡汇水区域内的排水管网。工期要求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全部合格普查成果。合同款为116,589.1元。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其他内容,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后,被告于2023年6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8,465.56元,剩余款项共计183,008.7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排查检测合同(第一批、第二批)、改造项目履约信息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铜陵市黑砂河片区环境治理及品质提升项目一期铜官大道改造项目的排水管线进行摸排及检测工作,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工作,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内向原告结算项目费用,现已过结算时间,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结算工程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剩余款项183,008.74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其自2023年7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21,138.84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九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83,008.74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2,181元,应予退还。保全费1,541元,由被告安徽源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