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6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4U14P,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黄麻布工业街12号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96401721K,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路西侧(电影院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5MA5T28YCXC,住所地:保亭县城区文明北路北侧县政府宿舍楼1幢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4EA3Q,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预缴),减半收取计921元,由深圳思群集福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92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