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6民初466号之二
原告:海力绿色建筑科技(万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东侧地段(距礼纪派出所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1EN032。
法定代表人:王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海南信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仁里安置区2区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W1CU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路西侧(电影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964017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力绿色建筑科技(万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信鑫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7月14日,原告海力绿色建筑科技(万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力绿色建筑科技(万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44元,减半收取计10222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15222元,由原告海力绿色建筑科技(万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