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864号
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栋12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新峰路21号728创意办公社区F1栋3楼西。
法定代表人:莫业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