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8民初305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A4345E。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6U1H8XN。
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第三人陈道淼,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河南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陈道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第三人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陈道淼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月6日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本院作出(2022)豫0783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查实,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21)第788-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名称为“河南省鼎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裁定内容为:“被申请人河南省鼎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第三人陈道淼招用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此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河南省鼎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单位。
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得出,其与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21)第788-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河南省鼎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单位。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主体不适格,不是适格原告。因本案已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