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6788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外创大厦(太湖科技中心**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塔路北首/div>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