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875号
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外创大厦(太湖科技中心**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西基地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