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外创大厦(太湖科技中心**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