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47号
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外创大厦(太湖科技中心**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西基地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0元,由原告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