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71号
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外创大厦(太湖科技中心1号地块)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新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