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浙01**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智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智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1776号裁定书,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455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5月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确定还款金额834557.5元,被执行人浙江智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归还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380000元;二、余款被执行人浙江智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开始,每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直至款清;三、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案则执行完毕;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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