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988号
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自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