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316号
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2025年2月27日,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