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3408号
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二期7-2-701。
法定代表人:孙国威,经理。
被告: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太平街388号2层(原汉沽规划展览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维成,董事长。
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