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43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国威,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
法定代表人:秦占波,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390005元。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前来接受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小型轿车及房产,本院已对上述财产档案进行查封,因我院未实际控制车辆且非房产首封法院,故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程
书记员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