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7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冯仲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