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喻某某、中国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826民初163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儿),女,住XXX。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帝豪广场A区2栋B1第一层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二十二号首层一半(东边)、二楼大堂后半部及东附楼、三楼和东附楼、四楼403室至404室、五楼、六楼、十三至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