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963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广东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沿江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黎招财。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翠瑜街13号地上8层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唐权锋
审判员 田红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