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3826号
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高新区产业研发基地〕基地8座第五楼524-4-212。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风华俊园17幢5层507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8.50元,由原告云南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