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6民催14号 申请人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浜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29876042,出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相城区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出票银行苏州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