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行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

法定代表人:丁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大洋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鹿溪二区1幢217室、219-227室。

法定代表人:裘晓军,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方

审 判 员  王银江

审 判 员  廖珍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莫雪飞

书 记 员  邵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