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3502号
原告: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xx。
法定代表人:韩中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2月***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55元(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盐城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国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