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9161562J,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夏尧桥1-1号。
法定代表人:周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1223083R,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8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宋金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且本院决定将江***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现江***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婷